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透明度,保障廣大群眾對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加快推動電子商務進農村工作,更好服務楚雄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電子商務進農村信息,是指楚雄市電子商務進農村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項目推動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擁有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電子商務進農村信息公開工作由電子商務進農村領導小組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負責信息收集、整理、編制及發(fā)布平臺管理工作。
第四條公開電子商務進農村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公開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下列電子商務進農村信息應向社會公開:
(一)項目的申報相關文件
(二)項目的申報批復文件
(三)項目的報備實施方案
(四)項目招標、中標相關文件
(五)每月公示更新項目建設進度
(六)項目建設績效評價及驗收信息公示
(七)項目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公示
(八)項目實施推進中組織的重大活動信息
(九)項目重大變更情況
第七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內部資料;
(二)個人隱私;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上級規(guī)定、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信息公開,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報、簡報及公文;
(二)人民政府網(wǎng)站電子商務進農村專題專欄
(三)市公共服務中心公眾號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條依照本制度規(guī)定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的信息,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制作、獲得或者擁有該相關信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經(jīng)主要領導同意后,予以公開。
第四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領導小組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不定時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實施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本制度規(guī)定的,由領導小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