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fā)辦事指南
一、受理范圍
1.本行政許可適用于楚雄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選址許可。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建設項目在楚雄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2)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相關專項規(guī)劃;
(3)建設項目與城市各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相協調;
(4)建設項目滿足環(huán)保、通訊、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等要求;
(5)建設項目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tài)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建設項目不在楚雄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2)建設項目不符合經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相關專項規(guī)劃;
(3)建設項目不與城市各類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配套相協調;
(4)建設項目不滿足環(huán)保、通訊、能源、安全和綜合防災等要求;
(5)建設項目不滿足風景名勝、自然生態(tài)和歷史文化保護的要求。
二、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fā)選址意見書。
《云南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條例》第二十三條: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fā)選址意見書,并提交申請和地形圖、選址論證報告等材料。
三、實施機關
本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為楚雄市行政審批局。
四、審批條件
(一)新辦(首次)準予批準的條件:
1.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在受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2.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市政府批復文件;
3.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章);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不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不在 受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2)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3)未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章);
(二)依申請變更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所提交的材料發(fā)生變更的;
2.城市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和相關專項規(guī)劃調整的;
3.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規(guī)范修改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建設單位變更;
(2)未因城市總體規(guī)劃、鄉(xiāng)鎮(zhèn)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修改而改變地塊用地性質的。
(三)延續(xù)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續(xù)。申請單位在有效期內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無需延期,自動有效。
2.不予批準的情形:建設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延續(xù)的,應當重新辦理。
(四)補證準予批準的條件:
應在市級媒體(如《楚雄日報》),刊登《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遺失公告滿60天且無異議。
(五)依申請注銷的準予批準條件:
業(yè)主提出注銷申請。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準:
企業(yè)未提出注銷申請。
五、受理地點
受理地點:楚雄市政務服務中心(楚雄市鹿城東路32號)
辦事窗口:楚雄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資項目綜合咨詢接件窗口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內可乘2路、6路、9路公交車到楚雄市政務服務中心站下車即到。
六、申請材料
建設選址選址意見書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 料名稱 |
原件 / 復印件 |
紙質 / 電子 文件 |
份數 |
新辦 |
變更 |
延續(xù) |
補證 |
注銷 |
1 |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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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市政府批復文件 |
復印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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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 (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章)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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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授權委托書(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
原件 |
紙質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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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5 |
刊登遺失啟示的報紙 |
原件 |
紙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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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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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復印件應選用A4紙張,需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加蓋單位公章。
七、審批時限
受理時限:1.通過網上預審符合要求的,紙質材料的網上提交材料核對無誤的,當場受理;2.未進行網上預審的,受理期限為5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申請人提出的核發(f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依申請變更、補證、依申請注銷等業(yè)務的辦理,辦理期限為13個工作日。
八、審批收費
不收費。
九、共同審批與前置審批
(一)共同審批(無)
(二)前置審批
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市政府批復文件
十、中介服務(無)
十一、年審年檢與指定培訓(無)
十二、資質資格(無)
十三、審批流程
(一)申請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資項目綜合咨詢接件窗口(地址:楚雄市鹿城東路32號)
(2)網絡提交: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網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網上辦事—>楚雄市行政審批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在線辦理。
2.提交時間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網絡提交:時間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審批局收到申請單位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決定。
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準予受理,并向申請單位發(fā)送《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將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單位發(fā)送《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fā)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審批發(fā)證
楚雄市行政審批局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與核準的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不予與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四、審批服務
(一)咨詢方式
1.窗口咨詢。地址:楚雄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資項目綜合咨詢接件窗口(85號窗口)
2.電話咨詢。聯系電話:0878-3021611 0878-3155275
3.網絡咨詢。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網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二)咨詢回復
通過窗口和電話咨詢的,將當場得到回復。通過網絡咨詢的,將通過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咨詢系統(tǒng)得到回復。
(三)辦理進度查詢
網絡查詢:楚雄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資項目綜合咨詢接件窗口(地址:楚雄市鹿城東路32號)
窗口查詢: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網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四)獲取辦理結果
審批證件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一年內未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的,該證自行失效。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楚雄市行政審批局通知申請單位現場領取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文書時,應通過網上或電話通知申請人現場領取;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未來領取的,通過局網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滿60天,即視為送達。審批結果將在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通知公示”欄目內公布。
(五)監(jiān)督投訴
窗口投訴:楚雄市行政審批局政務服務管理科,地址:楚雄市鹿城東路32號。
電話投訴:楚雄市行政審批局政務服務管理科,電話:0878-3024904。
楚雄市紀委監(jiān)察局黨風政風監(jiān)督室,電話:0878-3123736。
網上投訴: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網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信函投訴:楚雄市行政審批局政務服務管理科;通訊地址:楚雄市鹿城東路32號;郵政編碼:675000
(六)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利害關系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五、文書表單及辦事指南獲取
相關文書表單及辦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網上辦事—>楚雄市行政審批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辦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領取。
十六、流程示意圖
詳見附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fā)辦事流程示意圖
附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fā)辦事流程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