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楚雄市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司法所:
現(xiàn)將楚雄市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楚雄市司法局
2017年10月30日
楚雄市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專職治保
人民調解員考核辦法
為了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激勵機制,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工作,充分調動全市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質量和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全市15個鄉(xiāng)(鎮(zhèn))、154個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184名村(社區(qū))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國家在職在編工作人員不作為考核對象,不得兌現(xiàn)“以件計補”經(jīng)費。
二、考核機構
各鄉(xiāng)(鎮(zhèn))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鄉(xiāng)(鎮(zhèn))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站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人民調解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和考核等日常工作。
三、考核方式
對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考核按季度進行,考核項目按照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日常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以件計補”考核標準進行綜合評定。
四、經(jīng)費使用范圍
(一)按月補助經(jīng)費800元/人/月
根據(jù)市會紀【2013】第88期會議紀要要求,全市15個鄉(xiāng)(鎮(zhèn))、154個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184名村(社區(qū))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按月補助經(jīng)費為800元/人/月。其中,東瓜鎮(zhèn)13個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23名村(社區(qū))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按月補助經(jīng)費800元/人/月,由經(jīng)開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承擔。
(二)兌現(xiàn)“以件計補”考核補助標準
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案件卷宗,自結案之日起,在次季度期限內,將卷宗材料上報鄉(xiāng)(鎮(zhèn))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市司法局基層科復核,按以下標準兌現(xiàn)“以件計補”補助經(jīng)費。
1.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簡易方式調解的民間糾紛(口頭調解),調解成功并按照規(guī)定做好協(xié)議內容記錄的(有糾紛案件受理登記表),每件補助20元。
2.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一般性民間糾紛,三次以上調解未能達成協(xié)議,但已經(jīng)規(guī)范制作調解文書歸檔的,每件補助80元。
3.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調解成功并按照《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和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卷宗建檔規(guī)范》建檔的,每件補助100元。
4.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獨立調處的重大疑難復雜及影響較大民事糾紛(死亡或傷殘一級、二級),調解成功并按照《人民調解文書格式》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和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案件卷宗建檔規(guī)范》建檔的,每件補助500元。
(三)結余經(jīng)費使用范圍
除按月補助、兌現(xiàn) “以件計補”補助經(jīng)費外,結余經(jīng)費根據(jù)工作開展情況使用:
1.根據(jù)《楚雄市司法局轉發(fā)云南省司法廳關于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規(guī)范化建設工作的通知》(楚司通〔2014〕11號)文件精神,在條件成熟的村(社區(qū))結合工作實際建設村(社區(qū))規(guī)范化人民調解室。
2.定期開展村(社區(qū))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業(yè)務培訓,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素質和調解能力。
3.根據(jù)楚雄市司法局會議紀要第1期的要求,除按月補助、兌現(xiàn) “以件計補”、建設村(社區(qū))規(guī)范化調解室、業(yè)務培訓外的經(jīng)費,按照全市161名(東瓜鎮(zhèn)23名除外)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的平均數(shù),撥付給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每名調解員。東瓜鎮(zhèn)可參照楚雄市撥付情況結合實際進行經(jīng)費補助。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各鄉(xiāng)(鎮(zhèn))考核領導小組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對鄉(xiāng)(鎮(zhèn))和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專職治保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監(jiān)管職責及年終考核工作。
(二)嚴格審核,監(jiān)管到位。各鄉(xiāng)(鎮(zhèn))考核領導小組要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的指導監(jiān)管力度,嚴格按照日常考核得分和補助標準兌現(xiàn)補助經(jīng)費,確保把有限的補助經(jīng)費用在刀刃上,使考核機制發(fā)揮積極作用,進一步提升調解成功率和服務群眾的質量,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三)嚴把質量,適時回訪。各鄉(xiāng)(鎮(zhèn))考核領導小組要對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報送的矛盾糾紛調處案件進行復查,定期對相關的糾紛當事人進行回訪。經(jīng)復查調解卷宗不齊全,或調解不屬實的,視情況取消補助,情節(jié)嚴重的則對相關人員進行問責處理。
楚雄市司法局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印發(fā)